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李南承 被告可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法定代理人 吳聖三 住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九三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十四萬零四百五十二元,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裁判費一萬二千三百八十五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萬一千三百八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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