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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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傑選任辯護人張格明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傑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等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5月6日執行羈押,並認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另裁定禁止接見通信,嗣再經裁定於99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楊文廣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