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告甲○○被告清水地政事務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即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之和),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規定計算之裁判費)。
㈡提出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求返還之土地坐落地號
及面積之準備書狀1件及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