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00元│├──────┼───────────┼───────────┼───────────┤│犯罪日期│96.09.13│96.09.13│96.09.13│├──────┼───────────┼───────────┼───────────┤│偵查(自訴)│臺灣台中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偵字第25487號│96年偵字第25487號│96年偵字第25487號│├─┬────┼───────────┼───────────┼───────────┤│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96年度訴字第4667號│97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1│97.08.29│98.01.21│├─┼────┼───────────┼───────────┼───────────┤│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96年度訴字第4667號│98年度台上字第5909號││決├────┼───────────┼───────────┼───────────┤││確定日期│98.01.21│97.12.10│98.10.15│├─┴────┼───────────┼───────────┼───────────┤│備註│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