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原告應於開庭前補提係於何時發現系爭匯款匯入甲○○○銀行帳戶,及系爭匯款確否由甲○○○所用之之證據資料到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被告部分由本院依職權為網路公示送達),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