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再審被告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對於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周祖民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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