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五號
上訴人 吳文雄 代理人 詹益煥 律師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二九○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自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七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勾結歹徒挾持上訴人即自訴人吳文雄,前往台北市五股鄉成子寮山區毆打,迫令開立本票五張,面額共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同年六月二十五日復由 石玉光 律師見證,恐嚇上訴人迫訂和解協議書,由上訴人簽發本票面額高達一千五百萬元,被告則以見證人身分從中謀利。同年七月六日,又以恐嚇手段迫使上訴人書立承諾書,允贈相當一百坪土地時價之金錢於身分不明之人。又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騙使上訴人簽發面額共計一百七十萬元之本票,佯言換回上述承諾書,卻未見收回該承諾書。此外,另以恐嚇手段迫令上訴人簽發面額合計二百四十二萬五千元之支票五紙。復明知上訴人並未向被告借款,竟虛構「上訴人於七十四年間簽發支票及本票向被告借款達二百七十萬元,不料,屆期均遭退票,上訴人復偽裝老實樣,以書立悔過書、切結書方式要求展期,旋又撤銷付款委託一走了之,惡意詐欺」之事實,誣告上訴人詐欺,並於上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中反訴上訴人誣告,而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以八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二七號、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八二號、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二八號受理偵查,嗣經併案偵結而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誣告案亦經判決無罪確定,因認被告涉有恐嚇取財、誣告等罪嫌云云。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固非無見。
惟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事實之基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必要部分未調查,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查:㈠原判決雖認定上訴人係簽發北市二信大同分社0000000號及合庫大同支庫三二二二○○號兩紙支票面額各為伍拾萬元,於七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持向被告借款一百萬元,惟依卷內資料所示,該0000000號支票係與同分社0000000號及0000000號三紙支票同時在切結書中因退票換票問題時出現(依七十四年九月十日切結書記載,0000000號及0000000號二張支票退票後,再由上訴人另行簽發0000000號及0000000號換回),雖嗣後因0000000號支票又退票,再簽發0000000號及0000000號,然始終均未提及上述另紙合庫大同支庫三二二二○○號支票,則該0000000號支票與三二二二○○號支票是否同時簽發持向被告借款﹖已不無疑問,況依七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切結書附註所示,該0000000號支票及其他因退票換票所出現之支票,似與處理上訴人吳文雄土地買賣有關(見更㈠卷第四十三頁)。又在上述退票換票過程中,上訴人曾付現金五萬元(見同卷第四十一頁),其目的何在﹖又何以會有三紙支票同時在被告手中﹖凡此均與上訴人是否確曾向被告借款一百萬元攸關,原審未深入調查,詳為勾稽,自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再原判決認定之前述兩張支票,僅0000000號支票先遭退票,另紙三二二二○○號支票係於七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始提示退票,此為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見原判決第十二頁第四行),則原判決於理由中記載「詎上開二支票經提示,遭退票」乙節,自屬理由矛盾,且與卷內資料不符,均有未合。㈡有關一百七十萬元部分,被告在八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調查時,法官問:「二百七十萬中一百萬是自訴人找你借的,另一百七十萬怎麼回事」﹖被告則稱「是我承受的債權」(見更㈠卷第五十八頁),既是債權承受,自非屬借款,被告顯無自七十四年四月二日至十二月十六日先後五次自其妻帳戶中領款出借之必要,且被告與上訴人間,自七十四年九月間起,即因退票換票事,造成嚴重糾紛,此由歷次切結書之記載內容觀之即明,被告豈肯在上訴人簽發多張支票均不兌現後,於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再出借三十萬元之理,況被告自其妻帳戶中零星提出之款項(如八萬七千元、五萬元等)是否係交付上訴人之借款亦不無疑問,實情究何﹖亦不無推求之餘地。㈢本件起因於上訴人與 林宜哲 合建收受三千萬元之保證金而起,簽約後何人違約﹖上訴人為何願退還保證金之一半即一千五百萬元﹖林宜哲告訴之內容為何﹖何以不起訴﹖又股東 李良裕 處理經過情形如何﹖均待調閱相關資料及傳訊股東 陳政常 、 陳正美 、 李樹枝 、李良裕,以明究竟,原審對此重要之事項,未依法調查,亦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