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聲請人 吳春娥 (即 何明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何明仁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