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睿庭 送達代收人 劉俐旻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光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