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283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謝依純
       許玉秋
被   告  蔡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3,930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9日至同年月23
日因病入住原告醫院接受治療,並簽署「住院同意書」乙紙
(下稱系爭同意書),系爭同意書第一點約定:「病人在貴
院住院期間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含全民健保自付部分負擔及
其他自費項目費用),應於出院前繳清。」。嗣被告出院後
,尚積欠醫療費用7萬3,930元未清償。為此, 爰依 系爭同
意書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以:伊尚欠7萬3,930元未清償,伊願意清償,只
是礙於現身體狀況及經濟能力而無法立即清償,伊有透過社
工幫忙申請相關補助,如能申請到補助,伊會立即清償,目
前僅能透過回診時小額清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
,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
6條之23,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
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
,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
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被告已於110年2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表示願意清償尚
未清償之7萬3,930元(本院卷第60頁),被告即為訴訟標
的之認諾,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從而,原告依系爭同意書第一點約定,請求被告給付7
萬3,93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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