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68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鼎瑞 即佳鼎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