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54號
105年度聲字第2555號105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指定送達:同上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25號、第1278號、第1526號、第1608號、第1292號至第1300號聲請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所示案件之承審法官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等規定,爰聲請如附表所示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並未釋明該案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其主觀臆測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難祈公平審判之情事,揆諸首揭法條與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君鳳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
┌──┬──────────┬───────┬───────┬──────┐│編號│原事件案號及案由│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聲請迴避案件││││(民國)│(承審法官)│聲請人│├──┼──────────┼───────┼───────┼──────┤│1│105年度聲字第1525號│105年7月25日│ 賴惠慈 │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 鄭麗燕 │廖秀松│││││ 莊訓城 ││├──┼──────────┼───────┼───────┼──────┤│2│105年度聲字第1278號│105年8月17日│ 紀文惠 │魏高明│││、第1526號、第1608號││ 林玉蕙 │百視亨企業有│││聲請迴避事件││ 陳蒨儀 │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1292至│105年6月24日│紀文惠│魏高明│││1300號聲請迴避事件││ 林幸怡 │百視亨企業有│││││ 陳家淳 │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