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惠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目錄記載有「台北富邦城中分行」之存款新臺
幣(下同)136元,請提出該存摺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㈡聲請人自陳於103年8月1日至105年8月1日此期間每月
領有老人年金及低收入戶補助金7,463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領有上開2種補助?「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金」每月金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㈢承前㈡,請說明自103年9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領有前開2種補助款項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係向臺北市政府承租國宅,
每月支出租金16,4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房屋是否為目前住所地(地址: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房屋?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分攤每月租金?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承租國宅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自103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膳食費13,500元,請說明每月膳食費支出數額何以高達13,500元?聲請人「個人」膳食費支出數額究為多少?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瓦斯、電話費3,000元,請說明每月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支出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2,000元,請說明交通費2,000元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
二、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手機費、日用品費、醫療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費等,亦請一併詳實臚列其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繳費通知等)。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匯轉金、信用卡靈活金」,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請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請勿再提出空白表格)。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