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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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四О八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於侵占犯行被發現後,方補款入帳,其犯罪既已成立,乃原審以被告已將錢補入帳內而認被告無侵占之犯行,容有未洽云云。經查:原判決就本件被告對於渠所代收之社區管理費,如何認定其並不成立業務侵占犯行之理由,已經詳為說明在案,乃檢察官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顯非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黃瑞華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