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85號被告 張能貴 指定辯護人 趙璧成 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3款加重強制性交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被告經通緝到案,並坦承因本案而逃亡,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上開罪名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考量被告所為侵害性極高,暨衡酌公、私益等各項情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
104年4月1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4年7月15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