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 方美莉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
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6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6年1月17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