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彥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與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1號案件(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45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71號)有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偵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1號案件已於104年10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0日宣判,有該案審理筆錄可稽。惟公訴人就與前開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之本案追加起訴,其發文日期為104年10月12日,經本院於同日收文繫屬,有卷附收發文戳記可稽。亦即,本件追加起訴日期已在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揆諸前開規定尚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參照)。本件公訴人追加起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