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理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美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蔡美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按本會基準利率加百分之10,3.5145...」、「債務人蔡美艮應向債權人給付13,320元...按本會基準利率加百分之10,3.5145...」似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