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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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理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美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蔡美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按本會基準利率加百分之10,3.5145...」、「債務人蔡美艮應向債權人給付13,320元...按本會基準利率加百分之10,3.5145...」似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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