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   告  鄭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與原告前手間之借據所附授信約定書第18條第2項
規定:「立約人不履行債務或違反授信約定事項致涉訟時,
立約人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憑,契約雙方顯然
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而原告既為承受前開債權之人,自應同受上揭合意管轄約定
條款之拘束。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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