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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