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 郝大忠 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聲請破產為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財產狀況說明書資料,財產為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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