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拘提到案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翰義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