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己○○○
庚○○戊○○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伍佰元││├─────────────┼─────────────┼──────────┤│國外公示送達登報費│壹仟貳佰陸拾元││├─────────────┼─────────────┼──────────┤│共計│捌仟捌佰壹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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