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甲○○被告乙○○
陳志浩 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甲○○被告乙○○
陳志浩 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