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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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35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告 徐亷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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