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經本院訊問,認犯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2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5年5月17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業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楊得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