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乙○○(原名 張文仟
甲○○被上訴人丙○○
丁○○戊○○己○○○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4條之1、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係屬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上訴人繳納。
㈡提出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張國勳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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