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5號聲請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劉俊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緝字第8號、98年度簡字第8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3月確定,並以98年度執聲字第7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確定,復於98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93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1年8月8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1年7月13日,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紙在卷可查。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