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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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佩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9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968號被告謝佩璇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期滿。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犯罪所得,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物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3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12年4月20日期滿且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業經被告
於偵查中坦認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且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物,確屬仿冒CHANEL商標之商
品一節,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被害人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臉書網站翻拍照片、採證及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且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孟潔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現金10,000元。無無2仿冒CHANEL衣服件243仿冒CHANEL帽子件184仿冒CHANEL項鍊件35仿冒CHANEL手鍊件36仿冒CHANEL胸針件27仿冒CHANEL髮夾件108仿冒CHANEL髮箍件49仿冒CHANEL手機件810仿冒CHANEL耳環件4711仿冒CHANEL戒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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