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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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 易瑩嫺 上訴人與三采藝術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0年度訴字第92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