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15號原告 陳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文中劉沂佩古仁元劉雅萍郭晉豪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626,500元,應繳裁判費255,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4,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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