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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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銀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