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705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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