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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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所移送經扣案之海洛因一袋(驗後淨重0點0八公克,含包裝重0點三一公克),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0七號被告甲○○毒品管制條例案件中查獲之毒品,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本件扣案海洛因一袋,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二二00一三七七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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