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謝國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葉秉和 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7日105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王獻楠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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