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緝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緝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三九一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
趙令源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趙令源均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趙令源二人係夫妻,詎其見自訴人乙○○○識字不廣,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之聯絡,連續自民國八十六年間起,以被告二人所營混凝土灌漿壓送之「朝山商號」需發放員工薪資、承包工程需押標金及購買新壓送車等為由,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未載年、月,僅有日期之無效支票,向自訴人借款,自訴人因不知未載年、月之支票為無效,致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新台幣(下同)一千零五萬元予被告二人收受;迄八十八年八月間,被告二人即逃匿無蹤,拒不還款,自訴人始知上情,因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債務不履行之樣態繁多,有因當事人間存有抗辯事由而不履行者,有因債務人事後財務惡化致一時不能履行者,甚且有債務人惡意之不履行者,然其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非可一概而論,端視債務人於取得款項之初,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其所使用之方法是否為詐術,並因而使人陷於錯誤,非謂一有不履行之情形,即應論以詐欺罪責。
三、本件自訴人乙○○○認被告甲○○、趙令源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無非以自訴人確有交付借款一千零五萬元予被告等之事實,且被告等借款時所簽發以被告趙令源為發票人之支票,均為僅載有日期,而未載年、月之無效支票,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十五張及供證明其借款資金來源之自訴人在臺中縣大肚鄉農會第000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影本一件、互助會簿五件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甲○○、趙令源則固均坦承有向自訴人借款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被告甲○○辯稱:伊係因與被告趙令源經營混凝土灌漿壓送之「朝山商號」需款週轉,始向自訴人借款,並其與自訴人已經往來相當時日,有按月給付自訴人每萬元每月二百四十元之利息,且向自訴人所借之款項亦確係用於經營事業之用途;而交付自訴人之支票係因與自訴人協商如填載發票年、月、日,需每年換票,所以借款時僅記載日期,該日期係自訴人每月要繳會款之日期,伊即按月於各該支票記載之日期屆至時,支付自訴人借款利息;後至八十八年八月間因為他人倒帳,致週轉不靈始無法清償所欠自訴人之款項,伊無詐欺犯行等語。被告趙令源則辯稱:伊較少與自訴人接觸,借款之事大都是由被告甲○○向自訴人借款。經查:
㈠被告二人自八十六年間起即陸續向自訴人借款,迄八十八年間合計積欠自訴人一
千零五萬元,且自八十八年八月間起即未支付自訴人利息,亦未返還上開借款等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所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自訴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十五張在卷可證,應認此部分之事實,已足堪認定。惟被告二人是否因確有向自訴人借款,且其後自八十八年八月間起即未支付利息及未返還所借之款項,即應負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責,參諸前揭說明,仍需視被告二人於取得款項之初是否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施用詐術,因致自訴人確有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非謂有欠款未還之事實,即應負詐欺罪責。
㈡查自訴人雖以被告甲○○所交付以被告趙令源為發票人之支票,係利用自訴人識
字不豐,見識不廣,竟僅載有日期,欠缺發票年、月,顯為無效之支票,而認被告二人確有對自訴人施用詐術等情;然查,被告甲○○所交付自訴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關於發票日之記載,固均僅日期而欠缺年、月之記載,為被告甲○○所承認,且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在卷可查;惟其之所以如此記載之原因,則非如自訴人所言係施用詐術,乃係因自訴人與被告往來已久,而支票之消滅時效僅有一年,如全部記載,需每年換票,於被告甲○○徵得自訴人之同意後,僅記載日期,而不記載年、月,而各該支票上所載之日期即為被告二人應按月給付自訴人利息之日期,已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明,且自訴人亦坦承支票之記載方式係經其同意,並省每年換票之麻煩,核與被告甲○○所供情節大致相符,應認被告甲○○所辯非不可採信;是關於供借款憑證之支票之記載方式,既係經自訴人與被告甲○○協商後同意不記載發票年、月,而僅記載日期,用資確定每月被告甲○○應給付利息之日期而已,自不得認被告甲○○關於支票之記載方式,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且自訴人對此方式,既亦知之甚明且同意被告甲○○如此記載,亦難認有何陷於錯誤之處。
㈢再查,自訴人固稱其因年邁,故初次借款予被告二人之日期已經不復記憶;然縱
僅依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充借款證明之自訴人在臺中縣大肚鄉農會存款存摺及互助會簿,並自訴人書面之記載,自訴人借款予被告二人之時間,最早者為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二十二日,即附表編號八所示支票號碼0000000號、金額六十萬元之借款,最後一筆為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即附表編號六所示支票號碼0000000號、金額四十萬元之借款;而自訴人借款予被告二人之利息為每萬元每月二百四十元之利息,已經自訴人及被告二人供述甚明,自可認定;經換算年息則高達百分之二十八點八(每萬元每月二百四十元之利息,月息為百分之二點四,年息為二點四乘以十二等於二十八點八)。而全部借款一千零五萬元,每月之利息即高達二十四萬一千二百元(二百四十元乘以一00五等於二十四萬一千二百元),果被告二人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衡諸一般常情,被告二人實無如此長期支付自訴人如此之高利;甚者,自最後一筆借款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被告二人因無力支付利息之同年八月間止,被告尚且支付自訴人長達五個月一百餘萬元之利息;如被告二人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取得最後一筆借款後,已經遂行其詐欺之犯行,並取得所詐之款項,自無再續行支付自訴人利息之理;顯見被告二人所辯,伊等向自訴人借款,並無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非不可採信。
㈣又被告二人所辯渠向自訴人借款係因經營混凝土壓送車業務所需,且所借之款亦
用於該事業週轉者,為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且訊之自訴人亦供稱被告二人借款時有稱係為購買土地、興建廠房放置壓送車,借款後亦確有購買土地及興建廠房之事;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可採信。
㈤自訴人雖稱被告甲○○向其借款時有對其稱其家裡財產多,不會騙伊等語;然訊
之被告甲○○則供述伊當時係對自訴人稱其子有可能繼承娘家之財產,將來其娘家若分產,可以清償所積欠自訴人之借款等語;而被告甲○○於向自訴人借款時既已經明確告知所謂財產並非其所有,而係娘家之財產,已經提供足夠之訊息供自訴人評估、判斷是否借款予被告二人,且既明白告知,充其量係用以膨脹自己之信用能力,難謂即係施用詐術;而自訴人既係借款予他人取息,且所取之利息又高於金融機構貸放之利息甚多,對於利息之收取、本金之求償,是否已經有足夠之擔保等貸放之風險,自應自行評估及負擔;被告二人既未有瞞騙之事,自訴人當亦不致因而陷於錯誤,所稱因被告甲○○告知其娘家財產甚多而受騙等語,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二人前揭所辯,既均非不可採信,且訊之自訴人亦自承之所
為借款係因與被告二人為朋友之故,故借款取息;而自訴人之交付款項,復非出於被告二人之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交付;是被告二人與自訴人間關於借款所生之糾葛,乃純屬民事債務不履行,自訴人應另循民事途逕求償,而與刑法上詐欺之構成要件不相涉,依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並有關詐欺罪之說明,自不得遽論被告二人以詐欺罪責;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二人確有自訴人所指之詐欺犯行,本件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書記官「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表:
附表:(註:發票年月均未載,僅有日期)┌──┬───┬───┬─────┬───────┬──────┬───┐│編號│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帳號│提示日│││年月日│││(新台幣)│票號│年月日│├──┼───┼───┼─────┼───────┼──────┼───┤│一│二十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五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二│二十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五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三│三十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五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四│二十二│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五十五萬元│00000000000│無│││日││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五│十一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一百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六│十五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四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七│二十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六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八│五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六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九│二十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五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十│十六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五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十一│十六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二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十二│十三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六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十三│九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八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十四│五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二百六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十五│五日│趙令源│臺中縣大肚│二十萬元│00000000000│無│││││鄉農會信用││000000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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