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法字第八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台八三內民字第八三○一七二一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五冊、第三頁第四一五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崇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