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52號上訴人 吳怡靜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上訴人 陳德茂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邱霈云 律師 徐明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張世展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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