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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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薏淳 債務人 蘇育齡 債務人 蘇安妮蘇宥庭 之繼承人債務人 蘇安彬 即蘇宥庭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 江芷慧 即蘇宥庭之繼承人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蘇安妮即蘇宥庭之繼承人、蘇安彬即蘇宥庭之繼承人、江芷慧即蘇宥庭之繼承人等於繼承蘇宥庭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蘇育齡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252,073元│107.11.26~108.6.3│1.15│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108.6.4~清償日止│2.15│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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