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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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 吳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德茂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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