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哲賢 訴訟代理人 王源吉 被告 江雲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強盜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