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福祥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福祥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83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9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檢附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