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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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昱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昱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昱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22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0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
2月12日送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4
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