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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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雲生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雲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雲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689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5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6日法授矯司字第10000007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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