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豐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豐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豐榮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㈡字第79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0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4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初枝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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