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興隆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興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興隆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88年度訴緝字第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上訴本院以88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7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3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於89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23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