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國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國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國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0年4月、4年確定,並經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89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據法務部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480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