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錫銘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錫銘因犯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嗣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6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
三、另觀刑法第93條第2項,無論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之規定,其文字俱未變動,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以為裁定,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