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甲○○等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