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七號
再審原告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乙○○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黃愛